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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衡
   榮國權
   李偉民
   張徐寧
   不堪重負新華社發 韓鶴松作
  門診問題:
  高校漲學費合法嗎?
  怎樣解決高校教育經費緊張問題?
  門診專家:
  北方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榮國權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李偉民
  北京世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徐寧
  專家觀點:
  ◇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教育經費來源主要由國家財政撥款
  ◇漲學費並不是解決高校教育經費困境的萬能鑰匙
  ◇根據國內外經驗,接受社會捐贈可以成為高等學校彌補財政撥款不足的重要方式
  ◇確保捐贈資金專款專用
  據人民網消息,近日,江蘇、貴州、浙江、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多地陸續發佈了普通高校學費上調信息,部分高校平均漲幅達50%。另據《光明日報》報道,湖南非“211”一本院校部分專業學費上漲700元到2000元不等,天津普通高校平均每位本科生每學年學費上漲1264元,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校學費上調幅度1300元到2500元不等,江蘇高校醫學類學費漲幅近50%。據悉,漲價理由多為:物價水平提高,高校教育經費緊張;2007年7月,國家發改委公佈了115所中央部屬高校本專科生學費標準,並明確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今後五年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原則上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目前這一期限屆滿已達兩年,一些高校認為上調學費合理合法。
  那麼,高校教育經費來自何處?國家有無關於高校可以隨意調整學費的規定?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北方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榮國權,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全書》主編李偉民,北京世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徐寧。
  高校教育經費從何而來
  某大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為提高教學水平,許多高校高薪招攬優秀教師;有的學校為擴大學校影響,升級學校硬件設施,如為學生改善居住環境,給每個宿舍配備空調;加之,物價上漲等因素,高校教育經費普遍緊張。
  李偉民告訴記者,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教育經費來源主要由國家財政撥款。高等教育法第60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使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同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相適應。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教育法第55條的規定,保證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的經費逐步增長。而第55條規定,國家設立獎學金,並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規定的專業的學生以及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工作的學生給予獎勵。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並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第62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在校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規定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的基本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辦法,作為舉辦者和高等學校籌措辦學經費的基本依據。因此,各級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對教育經費支出單獨列項,並使教育財政撥款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不過,從當前的實際情況看,財政撥款普遍不足,學費已經成為教育經費的重要來源。張徐寧說,雖然法律規定,主要經費應當來源於財政撥款,但實際上,對於某些大學而言,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卻是校辦企業、社會捐贈和學費。為什麼財政撥款不足?張徐寧表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與對待教育的觀念有關。教育是一項事業,目的是為國家培養合格的人才,但現在很多人把教育視為一項產業,目的是掙錢。有些地方政府把發展當地經濟當成首要任務,把高校辦學當成一個斂財的產業而不是為國家培養人才的渠道。二是消費水平提高。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上漲、獨生子女對教育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學校承受不起,上漲學費也是無可奈何之舉。三是缺乏制度支持。根據教育法第54條規定,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是,至今未見下文,而且傳聞中教育部從2007年開始制定的《高等學校生均培養成本核定辦法》也不見蹤影。據悉是因為各方對很多問題,比如是否應當把學校的行政開支計算在內,如何公開透明等達不成一致意見。既然沒有具體制度規定,在教育成本上升的情況下,對於高校漲價,有關部門也許只能睜隻眼閉隻眼了。
  高校上調學費合法嗎
  雖然國家發改委2007年要求五年內高校不得漲價,但並沒有明確五年期限屆滿就可以漲價,張徐寧認為,高校上漲教育經費必須有合法依據,必須經過相關部門批准,不能自行其是,想漲就漲。
  李偉民認為,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高校學費不能隨意調整,調整權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第4條規定,教育培養成本包括以下項目: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教職工人員經費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支出費用。第5條、第6條規定,國家規定範圍之內的學費標準審批權限在省級政府。其程序是,由省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擔能力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政府批准後,由教育部門執行。學費標準的調整,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按照第5條規定的程序,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物價上漲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長水平提出方案,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因此,有些地方高校未經批准擅自漲學費的做法是違法的。
  榮國權告訴記者,應否漲價是由經濟規律決定的,成本壓力過大應該允許漲價,漲價並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是經濟規律使然。但漲價不能隨意進行,需要經過科學論證與法律許可。我國的高等教育事業具有很強的公益性,牽涉到全國公民的利益,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高等學校學費的增加絕不是高等學校自己說了算,一定要經過教育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的核定與許可,而且應當啟動公開的聽證程序,廣泛吸收社會各界意見。據媒體報道,寧夏舉行普通高校學費標準調整聽證會,學費調整幅度為1300元到2500元不等。江蘇隨後召開公辦高校學費調整聽證會,除兩個專業學費不變外,6個專業的本專科學費擬上漲,平均漲幅在23%左右,醫學類漲幅近50%。雖然漲幅高了些,但其聽證的做法是可取的,畢竟適當收取一定學費也可以增加高等學校的收入,用於改善教學與生活條件。我國的高等教育不同於商業企業盈利,公立大學也不同於普通社會教育基金支持的私立大學,公有制高等教育不能不經過聽證程序就隨意漲價。
  經費難題如何解決
  實際上,漲學費並不是解決高校教育經費困境的萬能鑰匙。榮國權認為,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經費緊張的矛盾確實日益顯現,但是學費不應該被視為高校經費的主要來源,學費不應該成為高校經費的支柱。根據國際國內經驗,高等學校接受社會捐贈可以成為彌補財政撥款不足、籌措學校教育經費的重要方式。高等教育法第60條第3款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張徐寧認為,高校不能一缺錢就向學生家長伸手。其實財政部、教育部2009年聯合發佈了《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決定由中央財政設立普通高校捐贈收入配比資金,用於對接收社會捐贈收入的高校實行獎勵補助。而2009年,全國110多所中央級普通高校共接收社會捐贈收入15.6億元,同時財政部根據各高校捐贈收入情況,財政配比10億元。2011年中央財政為高校募捐配比資金達20億元。這一舉措部分緩解了教育經費的問題。因此,當前解決高校經費緊張的主要工作不是收取學生的學費,而是由政府將高等教育的財政撥款落到實處,引導高校嚴格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每一筆教育經費進行規範使用,適時監督、跟蹤管理。同時,完善高校社會捐贈體制,引導高校重視校友工作及與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繫,吸引社會捐贈資金,並確保捐贈資金專款專用,建立項目預算支出責任制,明確各職能部門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支出預算情況負完全責任。  (原標題:高校上調學費,想漲就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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