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就餐時,一頭撞到餐館透明玻璃門上,導致頭部受傷,於是她將餐廳告上法庭,索賠5100元。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7月15日《北京晨報》)。
  在餐廳就餐,於毫無防備情況下,頭部或者身體撞上透明玻璃門以致受傷,案例不止一起兩起,然而很多人往往都以自嘲或者自認倒霉了事,一般不會去找餐廳理論,很少有人主動向餐廳索賠。或許正是因為此種背景,使得“撞玻璃門”即便屢屢發生,也很難引起有些經營者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視。
  李老太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值得肯定;如果情況屬實,餐廳理當進行賠償。消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包括警示說明義務。餐廳經營者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場所,對有危險因素的地方,應當設置警示標誌或者醒目提示語。玻璃因其透明很容易讓人視為無物,而在不經意撞擊之下,可能給人的身體帶來傷害。因而,餐廳經營者在餐廳用無色玻璃作為大門或者設置裝飾時,應當標有明確警示圖標或者提醒話語,該餐廳設置了玻璃門卻未履行安全告知義務,導致前來餐廳就餐人員誤撞玻璃門受傷,應該賠償。
  被告餐廳明智做法應該是,一方面要向李老太及其家人誠懇道歉,表明依法履行賠償責任態度,以安撫當事人情緒、取得當事人諒解;另一方面應當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勇於擔當責任乃至過錯,主動準備做好賠償事宜。這樣做不僅不丟面子,而且是亡羊補牢之舉,是為餐廳以及經營者形象“做加法”。
  廣東 塗啟智/公務員
  (原標題:撞玻璃門餐廳理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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